• 信息索引号:

    00248239X/2019-00001

  • 主题分类:

    审计

  • 发布机构:

    省审计厅

  • 成文日期:

    2019-01-04

  • 文号:

    浙审投〔2019〕6号

  • 文件登记号:

    ZJSP25-2019-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4 11:37

访问次数:973

信息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公共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

第四条            预算执行审计主要以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章程、制度、决议及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建设项目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标准(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一般审计以下内容: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七)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情况;

(八)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九)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决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否与党和国家政策导向相一致,有无符合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否体现财政性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这一原则,有无擅自投向楼堂馆所等限制性领域。

(二)审查项目的规划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要求,是否与城市规划布局以及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互相衔接,是否有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有无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影响,是否影响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项目选址与建设项目特点、功能、要求是否相适应。

(三)审查项目的决策依据和过程。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完整,拟建项目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审查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估计是否准确。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放管服”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公共投资项目审批及监管过程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无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有无擅自设置审批前置条件,有无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有无出现审批时长超出规定的时限影响项目后续的正常建设甚至缓建、停建,有无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涉审中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市场化改革趋势,政府职能转变尚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二)审查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有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有无违背国家投资政策擅自审批或越权审批;有无通过设置排他性条款、区域限制、附加准入条件等限制竞争;有无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行政许可,对照审查相关申报材料,审查其事实、文字、数据、表述等是否存在虚假,是否存在先批复、后申请,有无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二)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管理有无违背和偏离行政许可明确的方向和经济技术指标,有无及时补办和调整相关行政许可,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土地征收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纳入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征(占)用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征用和申报审批相脱节等情况下开工建设或占用土地的情况;审查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报审,是否履行公告程序。

(二)审查委托征地协议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有无签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房屋调查登记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程序进行公告;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以及拆迁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拆迁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获得了批准。

(三)审查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规,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过程是否合法,评估收费是否合理,关注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有无故意篡改评估时点、高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无在补偿方案公布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抢建、扩建、新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权属不一致、篡改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等问题。

(四)审查有无擅自扩大拆迁及征地范围;审查补偿标准制定及执行情况;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审查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抽查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冒领、侵占、挪用拆迁资金。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审查。审查招标代理委托是否合规,各项招标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标段划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有无存在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指定分包。审查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无因招标延期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二)工程开标、评标、中标情况审查。审查是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审查投标人和投标文件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有无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审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及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过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审查项目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否合法,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是否存在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与合同签订人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三)项目合同管理情况审查。审查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是否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相关业务。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有无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完备、合同条款是否合法、违约条款与违约责任是否对应。业务承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从业人员、技术装备和管理力量,有无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安全、人员变更及到位率等奖惩条款有无得到实际执行。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有无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或拖延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确定的质量管理事项是否落实。检查人员、机具和材料是否按要求配备。抽查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等资料,检查监理人员履职情况。

(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工作;检查隐蔽工程是否及时得到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是否组织返工或加固修补。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是否进行了报验,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材料设备检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用于项目,有无偷工减料或是以次充好的情况。

(三)审查相关机构是否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是否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责任追究;质量事故有无处置到位,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甲供材料设备采购情况审查。检查材料设备的采购、租赁决策的科学性,计划和方案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需要,是否经过了价格比较,有无费用高、效率低的现象。检查对限额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对限额以下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经过了价格比较,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检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有无背离招标投标实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合同签订后是否及时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审查材料设备价款调整是否合规,尤其要关注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防止不合理加价。

(二)甲供材料设备使用情况审查。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出厂检验,材料设备到货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标准等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对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交货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索赔,审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处置情况。

(三)审查甲供材料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齐全,检查出入库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按规定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进行单独存放,有无按规定对剩余材料设备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总进度计划、各项目子系统进度计划、各子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确认子系统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总进度计划一致,是否存在各系统不均衡发展的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总方案等,确认各合同、施工方案关于工期和项目进度的表述是否一致;进度管理计划是否符合项目批复要求、合同约定及工程定额标准,是否完整、可行。

(二)检查建设单位和监理进度检查报告、施工总方案、项目资源需求计划、费用计划、各种进度管理计划、已完工工程量统计表和进度自查记录等资料,审查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核实是否存在由于资金到位问题等原因导致进度偏差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完工工程量虚报行为。

(三)在由于现实条件改变导致原有进度计划不适应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审查计划变更的原因是否属实,变更报价是否合理,变更后的进度计划是否合规、完整、可行,进度计划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由于进度计划变更导致的赔偿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概算编制情况。审查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一致,投资规模、设计标准等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标准,检查投资概算是否合理,费用组成是否合理、完整、准确,项目所需投资是否考虑充分、恰当。

(二)过程管理、控制情况。审查设计变更的提出是否真实、必要、合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变更原因是否合理,变更方案是否优选,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相关取费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价格是否合理。分析概算执行变化差异较大的原因,审查有无及时进行概算调整。

(三)建设成本核算情况。审查支出内容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否属于审批概算的建设内容,支出的发生额是否真实、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反映是否真实。审查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有无概算外项目,是否存在“搭车”兴建其他无关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是否存在严重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审计。审查公共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筹集,资金来源渠道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各类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关注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审查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正确,反映是否全面真实,成本分摊是否正确、合规,公共投资项目成本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按合同约定、批准的概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手续是否合法、齐全;资金支付是否及时,关注有无因支付不及时引起的项目建设成本增加;审查有无虚假报表、虚开发票、虚假结算等问题;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分包、劳务合作等单位工程款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管理费有无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报批;建设单位有无存在收入不入账、挥霍浪费、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等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规性。查阅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管理制度、造价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制度、合同价款支付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健全。

(二)重大经济决策流程合规性。查阅与项目相关的党委会议纪要、办公会议纪要等,审查重大经济事项有无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

(三)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查阅建设单位内部各部门职能文件、管理流程图等,检查建设单位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建设管理力量配备是否合理,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执行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查阅以往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及相应的审计整改报告,审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是否整改,并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未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并提出审计意见、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科学、合理;审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包括环境保护措施内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有效。审查施工活动环境保护措施、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收集、处置措施是否落实,相关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监测方法是否合规有效。

(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实施情况。综合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评价项目的建设目标是否有效实现。

第三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应根据审计目标、项目实施进度、审计频次等因素及第五条涵盖方面,确定合适的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应当取得以下资料:

(一)决策及前期审批资料。包括政府及主管部门与项目相关的各类会议纪要、抄告单、记录、备忘录等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审查意见回复单;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初步设计文本、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水利等部门)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二)政策处理资料。包括用地申请报告及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等资料;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评估资料、评估协议;土地征用公告、征用标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征用协议等资料;各种征迁工作统计表格。

(三)建设管理资料。包括年度计划批复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合同;工程统计报表或工程进度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清单、合同及出入库资料;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及相关工作会议记录资料;施工方案、施工日志、质检报告、监理日记、监理报告、验收资料、第三方检测资料;工程会议纪要、监理会议纪要;已完单项工程或合同的结算资料。

(四)财务相关资料。包括自项目筹建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项目有关账套、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资料。

(五)内部控制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与项目有关的会议纪要、记录、备忘录、内控制度等。

(六)以往国家审计和其他外部监督情况及结果,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核)结果。

(七)审计组需要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供货、监理、咨询等承接项目的单位、个人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调查时应注重取证的程序性、充分性和相关性。审计报告涉及承接项目单位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并告知救济途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但不得委托或者授权社会审计机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组织实施。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机关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审计组组长、主审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的监管,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督促执行廉政、保密等纪律,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现有的业务系统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外部数据,开展大数据审计,同时必须采取措施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重视工程现场调查和实质性测试,着重核查项目用地、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甲供材料管理、承接项目单位履职、工程质量等方面与提供资料及控制体系是否相符。对于现场调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及时取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依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管理的合法性、效益性和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真实、合法使用,确认形成的资产价值,确保竣工财务决算真实、合规,揭露和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提高投资绩效。

第二章  审计条件和内容

第四条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要求项目在完成程度、相关资料归集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以及其他前置工作上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项目已基本完成设计内容,相关验收工作已经完成。

(二)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除少量尾工工程外,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合同各方对结算审核结果无争议并已签字认可。

(三)竣工决算资料已经编制完成。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第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征地拆迁等与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章程、制度、决议及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等,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建设项目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除包括预算执行审计内容外,一般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二)工程造价;

(三)投资绩效。

预算执行审计相关内容参照《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计。主要审查其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完整,其来源是否合法有效;审查竣工决算报告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工程立项文件、财务资料、合同资料、现场签证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是否真实完整。

(二)“一书四表”审计。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依据、主要内容和引用数据是否充分、全面、准确;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是否存在虚报数据,隐藏重要审计事项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交付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二)审查资产交接的内容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交付使用资产的种类及额度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三)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四)审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是否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有无收不入账、侵占挪用等问题。

(五)审查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和非常损失等,是否已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六)审查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待摊投资,是否已按规定的方法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其分摊标准是否合理,有无多报、重报、虚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问题。

(七)核实在建工程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完成和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基本建设收入分类是否正确,项目为部分工程投产而成立的经营单位经营净收入是否纳入项目基本建设收入核算,基本建设收入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计、少计基本建设收入的问题。

(二)审查项目试生产期和生产期的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自行延长或缩短试生产期,造成建设项目资本化和费用化划分不清等问题。

(三)审查“基本建设收入”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合规、正确,反映是否全面、真实。

(四)审查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是否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是否计入基建收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转出投资审计。审查转出投资事项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将产权属于本单位的资产违规转出,是否存在违规转移资产造成资产流失,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产等问题。

(二)应核销投资审计。审查应核销投资事项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经财政等部门批准,是否存在将不属于核销范围的投资列入应核销投资,是否存在虚假报废造成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应核销其他支出审计。审查应核销其他支出事项的真实性,是否按规定经财政等部门批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核销,是否存在将不属于核销范围的支出列入应核销其他支出,是否存在虚假核销,套取材料和设备资产等问题。

第四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应区别于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不介入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和管理,以确保审计独立性。审计机关对单项工程造价可以进行20%至30%的抽查审计,对审计发现有较大造价不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扩大抽查面,并应着重揭示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等单位履职履约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算完整性审计。审查项目总概算的组成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初步设计的所有内容,是否包括了项目从筹建至竣工投产所需的全部费用,是否存在概算“漏项”,相关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多个项目之间调剂概算等问题。

(二)概算执行及调整情况审计。审查项目投资规模、设计标准等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项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概算调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弄虚作假虚列工程支出等问题。

(三)项目超概情况审计。审查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核实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项工程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是否存在无依据支付工程款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情况,有无概算外项目,是否存在“搭车”兴建其他无关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情况;审查项目决策情况,是否存在由于决策失误产生重大损失浪费,是否存在人为赶工期而增加建设成本,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增加建设成本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尾工工程是否真实、必要,是否在设计范围之内,未能和已竣工工程同步实施的原因是否真实合理,有无虚列尾工工程等情况。

(二)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以尾工工程名义计列概算外项目,或以尾工工程名义扩大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是否将新增项目列为尾工项目和增加新的工程内容。

(三)审查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索赔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索赔原因是否合理,是否由当事人违约造成,是否由原合同缺陷或变更形成,是否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等。

(二)审查索赔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程序进行索赔,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索赔计算是否准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计价和变更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量是否存在多算、少算、重复计量的问题,计量规则、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额套用是否合理,有无通过低价高套导致造价过高、套取建设资金等问题;审查大宗材料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审查结算计价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相符,不平衡报价、关联材料设备价格、人工和材料价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更改结算方式等问题。

(三)审查变更签证是否真实发生,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各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擅自更换原有材料和设备,有无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功能要求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第五章  投资绩效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绩效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评估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以及对建设项目的作用和影响等相关情况。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分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三)分析工程造价,关注投标清单中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变更问题及各类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全面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五)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六)分析项目贷款偿还能力。

(七)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确认项目设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要严格立项条件和计划管理,防止条件不具备的项目列入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根据项目已有审计情况,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揭示和问责问效力度。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竣工决算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但不得委托或者授权社会中介机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组织实施。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的,审计机关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审计组组长、主审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教育管理,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督促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要求,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回避制度等有关规定,控制审计质量,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现有的业务系统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外部数据,开展大数据审计,同时采取措施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涉及建设单位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咨询等相关单位问题的,应取得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签证,以确保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审计报告内容涉及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的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依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2019 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浙审投〔2014〕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加强全省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已批准立项并正式开工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目标是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单位履职,促进建设资金真实、合法和有效使用,落实跟踪审计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发挥审计预防性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审计机关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可以对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延伸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项目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通过监督各参建单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确保达到建设工期、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为有效控制投资服务;监督有关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揭露贪污舞弊、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服务;监督公共投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公共投资项目效益服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要努力促进项目法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项目资料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跟踪审计项目大数据审计。

第七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阶段节点审计、定期审计、驻场审计等方式。其中:

(一)阶段节点审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对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分阶段进行审计。

(二)定期审计是指在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定期进行的审计,例如年度审计。

(三)驻场审计是审计组以常驻现场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一般不得委托或授权社会中介机构直接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的经费应由审计机关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四)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七)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八)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情况。

根据跟踪审计的特点,本实施细则着重对第(二)~(六)项审计内容及方法进行论述。其余审计内容参照《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因素,选择项目中全部或部分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按投资项目控制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一)前期阶段。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编制、征地拆迁等相关内容。

(二)实施阶段。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相关内容。

(三)竣工交付阶段。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等相关内容。

对重点环节、重要节点以外的审计内容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实施监督。项目有若干标段时,可选择重要标段突出重点进行监督。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一)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各级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拨款文件、项目建设单位财务明细账及会计凭证、建设单位借款合同、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地方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说明、分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建设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所有与建设项目建安投资相关的合同及合同台账、核算建安投资支出的总账、明细账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建筑安装工程往来明细账;工程价款及其他合同款支付情况表。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建设资金筹措情况跟踪审计,包括资金来源渠道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概算批复及时足额到位等方面。

(1)资金来源情况:通过审查项目概算与会计账簿的一致性,了解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项目资金,应关注每一笔重大借款事项,了解借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关注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

(2)资本金到位情况:掌握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是否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挤占挪用其他项目资金。

(3)基建投资借款到位情况:审查建设单位分年用款计划是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是否资金不足或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所确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是否切合实际。

(4)债券资金到位情况:审查国债资金申报下拨手续是否完善,国债专项资金是否由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到建设单位,国债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1.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包括工程款拨付进度情况、纳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的项目合理性、款项支付及抵扣情况等方面。

(1)工程款支付进度情况:审查各标段计量支付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是否依据合同支付,是否为施工单位垫付资金,不按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现象。

(2)概算外和超概算投资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重点关注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

(3)款项支付及抵扣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及备料款,是否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项目设备投资支出。包括设备投资支出的情况、设备采购费用支出情况等方面。

(1)设备投资支出的情况:关注是否将概算外的其他工程或生产领用的仪器、仪表等列入本项目。

(2)设备采购费用支出:审查是否不按合同预付定金和超标准采购现象;是否超过非现金结算起点而使用现金结算现象等。

3.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跟踪审计,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监理费用、利息收入及支出等方面。

(1)建设单位管理费: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符合取费标准,是否存在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挤占建设成本,是否存在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

(2)勘察设计费:审查勘察设计费基准价是否根据相关标准合理计算,是否偏离标准或重复列支等问题。

(3)研究试验费:审查研究试验费列支是否合理。

(4)临时设施费:审查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等,是否存在重复计取费用的情况。

(5)设备检验费:审查是否将应列入采购保管费的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费用,列入到该项目。

(6)监理费用:审查项目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签订合同;审查工程监理费用是否依标准依合同计费,审查合同外监理费用的支付合理性。

(7)利息收入及支出:审查建设单位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时延伸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借款利息合同,审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利息收入与建设单位账面利息是否相符。

第四章    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一)土地征收程序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1.土地征收申请书、土地征用(占用)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件等。

2.对拟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调查登记表,征收实施单位的有关资料(含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方案、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论证报告、公开征求意见的记录、听证会议纪要、补偿款账目及银行对账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政府会议纪要等。

4.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记录。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评估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2.调查登记表、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房屋内外部影像资料,经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方确认的实地勘察记录。

3.税务机关提供的商铺和生产性房屋营业收入和纳税证明文件,重大设备的购买发票、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4.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三)土地征收补偿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情况:资金筹集拨付财务资料、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征地拆迁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征地拆迁概算测算报告书;有关征地拆迁的合同、协议、通知函、会议纪要等,国土部门测量的测绘数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情况:地方人民政府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当地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相关政府会议纪要、工程征地实施方案等;征地合同及补充合同、拆迁个案补充合同、临时用地合同等;评估报告书、征地概算测算书、实物补偿安置方案等。

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级政府财政、国土等参与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单位或部门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村集体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各项税费政策文件和缴纳证明;实物补偿安置方案、发放清册、产权证等;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征地拆迁补偿费资金发放和使用的意见、相关会议记录等资料。

4.集体土地征收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执行情况:拆迁补偿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和收入恢复计划等;各级政府财政、国土等参与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协议,掌握协议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的约定等;向人社部门缴纳社保费用的相关凭证、村集体财务册、会计凭证等。

5.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情况: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登记簿等;经营性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商铺和生产性房屋营业收入和纳税证明文件等;周转用房面积资料、在建安置房的立项和建设进度证明文件、已完工安置房权属证明文件和面积资料等;补偿专户的账目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支付证明文件、基准地价文件等。

(四)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1.土地预审文件等建设项目前期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2.地方政府会议纪要、征收补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土地征收程序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审查拆迁批复及许可情况。重点关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就实施拆迁的行为。

2.审查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及公告程序。审查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将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审核,是否以未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和征迁。

3.审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重点反映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实施拆迁以及不参照评估结论强行实施拆迁的违规问题。

4.审查房屋调查登记情况。重点调查被征收企业土地及房屋调查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审核是否存在权属不一致、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串通篡改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以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违法违规问题。

5.审查征收范围的真实性。审查是否私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行为,是否存在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审查征收部门是否对抢栽抢种农作物、抢建和改变房屋用途而导致补偿费用增加部分违规予以了补偿。

6.审查强制征收行为的适当性。审查强制征收的前置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强制征收过程中补偿金额是否足额到位,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供,地点和面积是否已经明确。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评估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审查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规,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审查评估机构收费情况。审查评估范围,重点查处虚构评估对象,对同一评估对象或其中的某项内容重复评估以骗取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审查评估标准适用性,评估时点和采取的评估方法。审查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修、机器设备、物资等价值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经济补偿评估,关注停产停业经济损失是否严格按照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补偿,关注故意提高或降低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用的行为,关注房屋由住宅改营业用房,房屋性质审核认定,评估情况及土地收益金扣除。

(三)土地征收补偿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情况。审查勘测资料的真实性,审查拆迁户档案资料真实性,审查安置房分配情况,审查拆迁范围的符合性。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情况。审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是否公开、透明,审查拆迁补偿协议书、清单所列补偿内容、标准、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

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查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审查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情况。审查征地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审查征地工作经费标准是否超支并挤占补偿资金。审查征地工作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关注白条入账、虚假支出、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审查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入户抽查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审查发放清册,审查是否冒领补偿资金的现象,选取未按手印、多笔收据字迹相同、一人代领多笔款项的个人进行延伸调查。审查拆迁总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审查耕地开垦费与森林植被恢复费缴交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执行情况。

4.集体土地征收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执行情况。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情况。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相互衔接及落实执行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社保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

5.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审查补偿标准的适当性,补偿范围的完整性,补偿内容的真实性,产权调换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是否合理。审查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临时建筑补偿费的合理性。

(四)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征用和申报审批相脱节;审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超越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或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等行为,审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现象。审查临时用地使用及复垦情况。

第五章    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初步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相关会议记录、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开标记录、评标记录、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合同协议及补充合同协议、合同谈判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同意邀请招标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招标准备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招标标段划分的合规性。审查是否按规定划分标段,分析是否按照单项工程或单体工程进行划分,各标段能否独立组织施工,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等问题,招标范围和方式的合规性。采用邀请招标时,审查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招标投标合法合规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审查招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审阅相关招标文件及其记录,审查招标人是否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及时公告审查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审阅相关招标文件及其记录,审查招标人是否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15日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或者修改,不足15日的是否顺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审查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综合分析招标文件,审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审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线索。是否存在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以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问题;投标人的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存在同时为多个项目履职;通过审阅投标人的电子商务文件,审查是否为同一IP地址上传,审查数据载入是否具有批量雷同性质等问题。

(三)合同签订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合规性。查阅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合同,审查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建设管理情况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一)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及对各参建单位监管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党委会议纪要、办公会议纪要等、建设单位内部各部门职能文件、管理流程等。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等参建单位履责情况的记录文件。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施工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等,项目管理架构、组织机构、人员情况等,有关人员工作职责和质量管理责任的工程管理制度文件等,记录质量管理行为的项目管理审查表、工程管理记录等文件表格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与保证制度文件,总包和分包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材料、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日志、项目建设质量审查记录、材料设备平行检验报告及附件等资料。监理单位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制度文件;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及其制品、砂石料、焊材、高强螺栓)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报验表、进场复验报告及附件,见证抽检报告及附件;工程设备的产品检验、质量检验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等;行业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三)安全管理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等文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管理记录,行业质量监督部门的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四)进度管理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工期变更文件、进度审查报告、工期变更索赔记录等;工程进度款审批记录、工程阶段性验收报告、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索赔记录、工程计价审核过程资料、工程进度款支付单等。

项目进度管理计划(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各项目子系统进度计划、各子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形象进度统计、工程进度款报审表等。

(五)设计变更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1.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施设备等采购合同。

2.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3.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工程预算书。

5.经监理、业主、代建等单位审核完成的变更计量支付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建设单位内控及对各参建单位监管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审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规性,重大经济决策流程合规性,审查建设单位内部各部门职能文件、管理流程图等,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以往审计报告整改情况。

审查建设单位为完成合同实施要求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投资控制等方面目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等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是否进行严格监管,对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自身职责是否进行有效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根据合同进行处理,是否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审查质量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审查对监理的监管及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审查对分包合同的管理情况,是否因违法转分包造成的质量问题,审查相关机构是否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必要时可以通过实测实量、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等方法获取可靠的数据,判断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达到设计标准。

(三)安全管理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审查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审查管理组织的建立情况、安全管理岗位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管理细则等。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际提取金额与应提取金额是否一致;逐项审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否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四)进度管理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审查工程总进度计划、各项目子系统进度计划、各子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确认子系统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总进度计划一致。审查由于进度计划变更导致的施工单位索赔金额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变更实际情况。

(五)工程变更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工程变更跟踪审计应关注设计变更期限、审批程序、原因、内容等方面。

1.审查变更的期限。应当对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时间进行核实、核查,审查是否存在超越时限的情况。

2.审查变更审批程序。审查是否违反规定实施变更审批,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是否存在将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化整为零的现象。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未经有关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签字审批,是否存在先实施后审批情况。

3.审查变更原因。审查业主、设计方、承包商提出的变更是否合理,变更方案是否优选。

4.审查变更内容。重点审查工程量是否计算准确,是否存在重复或多计工程量,关注隐蔽工程计量的准确性;审查变更的单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混用、高套、错套定额或清单子目,材料代换或设计变更是否相应调整造价,是否按规定标准取费,技术措施费用是否合理。

第七章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采购方案、材料设备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招标投标资料、采购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资料;材料设备出入库单及台账、检验记录、质量合格证、定期盘点记录,账目及对账单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将设计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的要求,与施工单位上报的材料设备需求计划进行对比,审查各类计划方案是否相符,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审查计划、方案报批审批程序是否合规,采购的审批权与采购权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及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情况。对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文件规定,是否违背实质性条款。审查工程订货单和合同清单,订货是否与年度计划一致,是否多购、少购、重购、漏购及计划外工程材料购买情况。对未经公开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审查是否经过询价和评审过程确定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包装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

(三)合同履行情况。审查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材料设备供应商以材料价格上涨、人力成本增加或技术难度大等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查询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分析上述原因是否真实,延伸调查材料供应商,分析是否存在骗取建设资金的问题;通过对建设单位变更批复和采购合同进行对比,审查是否存在通过价款调整等方式补偿材料设备价差或研究费用等问题。

(四)材料设备出入库的规范性。审查材料设备保管部门是否建立验收、出入库保管制度,审查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业务管理部门出入库台账,并对比出入库单,分析出入库单与出入库台账记录是否一致;对比采购和订货合同及发票、运费单、出入库台账等,分析是否存在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入库的问题,入库的材料设备数量、型号是否与订货单一致;对比施工单位材料使用计划和领用记录、出库单等,分析各施工单位分配的材料计划与实际领用材料设备数量和型号是否一致,是否超领、冒领的问题。

第八章    跟踪审计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选择影响面广、投资额大、党委政府重点关注、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项目展开。

第二十二条  跟踪审计在实施前,应当编制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总体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各阶段或各年度的审计目标、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实施情况制定各阶段或各年度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跟踪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发出跟踪审计通知书,阶段节点审计或定期审计一般应在每次跟踪审计前制发审计通知书,也可在第一次审计通知书中明确每次审计的时间和节点。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附件1),根据审计进程和实际需要,审计组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跟踪过程中,应建立跟踪审计台账(附件2),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和采纳情况、审计成果等)。台账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审查,台账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反映跟踪审计过程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要以审计成果为导向,针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或意见,提高审计建议或意见的质量。对于重大事项,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汇报,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下发审计建议书或出具专题报告,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审计风险,应确保审计独立性,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宜采用阶段节点审计、定期审计的方式,慎用驻场审计方式。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一般不得参加与项目建设管理、决策有关的会议并发表意见,不得担任项目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的专家,不得在项目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文件上签字确认,不得进行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要与建设单位加强沟通,说明跟踪审计的程序、内容及其配合审计的相关要求。建立跟踪审计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中长期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要在确保跟踪审计连续性的同时,突出阶段性审计的重点,防止疲劳、麻痹等引发风险。如遇审计组人员,特别是组长、主审调整,应当及时做好工作及资料交接,并按照规定制发补充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跟踪审计要高度关注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各项风险,如决策风险、资金风险、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等。

第三十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审计质量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机关可通过招标或购买服务等途径,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跟踪审计工作,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并定期对其审计成效及廉洁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参与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依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浙审投〔2014〕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的通知.doc